員工離職了,上崗證能與公司“解綁”嗎?
法院認為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協(xié)助“解綁”
南寧云—南寧晚報訊(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王小佳 趙苑彤)為就業(yè)接受培訓取得的上崗證,離職后能否和公司解除“綁定”?近日,江南區(qū)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勞動者離職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廣西某檢測公司支付離職員工何先生工資4063元,并協(xié)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2020年7月,何先生到某檢測公司從事檢測工作,并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7月起至2023年12月止。工作期間,何先生接受公司培訓,取得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后與該公司綁定。2021年5月,何先生從該公司離職。
2021年6月,何先生作為申請人,某檢測公司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認定某檢測公司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并協(xié)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仲裁裁決送達后,該公司表示不服,向江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何先生主動提出離職,應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該費用與工資沖抵,故而公司無需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且公司對何先生培訓上崗,何先生在拿到上崗證后應按約服務公司3年,但其未滿期限便提出辭職,已違反雙方約定,因此不應解除何先生與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何先生辯稱,離職符合相關程序及規(guī)定,公司并沒有為其提供專項培訓及費用,雙方沒有訂立協(xié)議和約定服務期限,非公司所稱服務期3年,他無需支付培訓費及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某檢測公司與何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某檢測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向何先生支付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某檢測公司未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績效工資和5月基本工資,且未能證明具有正當理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某檢測公司應當向何先生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差額4063元(含2021年3月至5月績效工資和5月基本工資)。
根據(jù)雙方《勞動合同》約定,“自乙方取得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之日起,本合同期限順延叁年”。何先生確實取得了相關證件,但合同約定的合同順延三年不等同于約定了三年服務期,何先生與該公司已于2021年5月解除勞動合同,何先生已經不屬于該公司員工,故該公司應當協(xié)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至于該公司主張的培訓費及違約金,因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該公司亦未在本案中提出請求,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該公司就此可另案主張。最終,法院判決某檢測公司支付何先生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資4063元,并協(xié)助何先生解除廣西檢測工作上崗證的綁定。
【法官說法】
公民實現(xiàn)勞動權離不開勞動者自身擁有的職業(yè)技能,在職業(yè)技能的獲得越來越依賴職業(yè)培訓的今天,擁有職業(yè)培訓權的公民才能充分實現(xiàn)其勞動就業(yè)權利。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享有接受職業(yè)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當勞動者離職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解除該從業(yè)資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綁定,避免勞動者再就業(yè)受到影響,但如果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的特殊培訓,卻未按約定履行義務,也應當賠償對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作者:陸增安 王小佳 趙苑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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